提升绿色低碳治理效能,把低碳发展列入南京十四五规划,建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丰富南京绿色低碳发展实践。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总 理 李克强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不直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督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督察任务确定。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第四十条 加强督察问责工作。
(六)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二)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开展动员及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督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督察任务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三)负责组织起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配合省纪委省监委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开展责任追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以及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督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九)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八)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第四十二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三)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五)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第二十三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第二十九条 由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目的、人员分组和任务分工,通过暗查、暗访等方式,深入摸排问题线索。(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三)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的日常督察
督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对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五)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第三章 例行督察及回头看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任务。第二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一)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应当对全省16个州(市)党委和政府开展例行督察,视情对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
第四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重要专项督察报告应当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等。对交办问题查处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督察组可以采取约谈、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第二十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
(二)联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十)提请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严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滥用督察职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第二条 省级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州(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以及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手机:18900000000 电话:010-12340000
邮件:123456@xx.com